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但是,調查人員發現,聯建公司更換使用正己烷這樣的有毒有害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的化學溶劑之前,既沒有向有關部門申報、也沒有告知員工。蘇州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陸建偉認為,正是聯建公司違規、違法使用有毒化學溶劑,忽視現場的職業危害防治與員工的防護,造成了這樣一起職業危害的中毒事故。
查明事故原因后,調查組立即責成聯建公司停用、封存剩余的“正己烷”,并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同時,蘇州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原任主管和管理層也被集團公司撤換。
除了違法偷偷使用“正己烷”,在生產過程中,聯建公司也沒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防護,甚至連基本的防毒口罩和面具都沒有配備。一位員工告訴記者,他們使用的就是普通的口罩。
聯建公司的車間是密閉式的無塵車間,密封性好但是空氣流動性差。蘇州工業園區疾病防治中心衛生檢驗科科長劉仁平說,調查組在對生產現場的空氣進行抽樣檢測后發現,揮發性極強“正己烷”在空氣中堆積,嚴重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員工們在沒有有效的防護的情況下,時間一長,整個車間內的許多員工慢性中毒。
為盡快安排患病和疑似患病員工得到及時治療,當地政府協調醫院為他們開辟了檢查治療專區。
鄧玉龍和她的一些同事在治療后癥狀減輕,開始康復。但這一事件值得人們深思:對企業使用正己烷是有明確要求的,盡量使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來替代;車間應安裝有效通風裝置;除了告知,還要對員工加強個人防護;對作業工人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包括神經科檢查在內的體檢。這幾條,聯建科技有限公司都沒有做到。面對職業病的危害,企業的責任始終是第一位的。對于犧牲員工的健康為代價來換取利益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決予以處罰并加強監管,以此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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