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就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的法律責任。
2019年10月,魔琺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布虛擬數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過bilibili平臺發布兩段視頻,一段用于介紹虛擬數字人Ada的場景應用,一段用于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虛擬數字人Ada的動作捕捉畫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網絡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視頻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琺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并在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標識,且在整體視頻中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認定;魔琺公司主張的虛擬數字人Ada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魔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錄像制品的表演者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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