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平板顯示器產業的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范我省發展平板顯示產業財政扶持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加快發展我省平板顯示產業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展平板顯示產業財政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根據省政府決定,2006年至2008年省財政專項安排用于發展液晶平板顯示產業的扶持資金(不含扶持液晶電視集成制造示范生產線和有機發光顯示器(OLED)示范生產線補助資金)。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三)保證項目評審和資金使用的公平、公開和公正。
(四)嚴格監督、專款專用。
(五)統籌安排、講求效益、實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信息產業廳,共同負責對扶持資金進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資金預算管理,配合省信息產業廳會審、下達扶持資金項目計劃,負責下達扶持資金計劃,辦理扶持資金撥付手續,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信息產業廳負責項目管理,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評審,下達扶持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扶持資金使用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是:
(一)依托液晶電視集成制造示范生產線的產學研合作技術開發項目。
(二)依托OLED(有機發光顯示器)示范生產線的產學研合作技術開發項目。
(三)國家重點專項資金配套項目。
(四)引進平板顯示前沿技術的團隊投資開發項目,平板顯示企業的技術改造、高清互動數字電視的開發和應用環境、液晶電視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承擔液晶平板顯示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及新型顯示技術的攻關項目。
(五)經省數字電視產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予以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申請扶持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單位法人;
(二)符合國家液晶平板顯示器項目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各項投資手續完整;
(三)配備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沒有發生因違法、違規被執法部門查處的行為。
第九條 扶持項目(省屬單位項目除外)所在地政府必須按省扶持資金數額1:1安排配套資金投入項目建設,承擔項目的單位必須最少按省扶持資金數額1:1以上安排資金投入項目建設。
第四章 扶持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根據我省平板顯示產業的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省信息產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廣東省發展平板顯示產業財政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應按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核準文件或備案文件和批復文件。
(二)省屬企業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企業集團出具的上報文,市縣單位項目由所在地同級信息產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出具的聯合上報文。
(三)填寫《廣東省發展平板顯示產業財政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表),并附上申請依據、固定資產投資扶持貸款額度、年限和分年度貸款金額、行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項目的實施計劃及相應的年度投資計劃。
(五)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單位已經取得的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產學研合作合同、近年科技獲獎證書等。
(七)單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和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八)項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資金證明(或承諾書)及承擔項目的單位配套資金證明(或承諾書)。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申報扶持資金的單位,省屬單位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企業集團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向省信息產業廳和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市縣單位項目須由所在地同級信息產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省信息產業廳和省財政廳;市縣單位項目在上報省信息產業廳和省財政廳的同時,需報地級以上市信息產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其他單位直接報省信息產業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省信息產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省有關支持發展平板顯示產業的要求,對項目單位申報材料組織評審,初步確定扶持資金項目計劃,報省數字電視產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扶持項目計劃經省數字電視產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省信息產業廳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向省信息產業廳提出異議的,省信息產業廳會省財政廳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省信息產業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扶持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判的。
第五章 扶持資金的撥付與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下達的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按規定辦理扶持資金撥付手續。其中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扶持資金由省財政實行集中支付,市縣單位項目扶持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省屬單位項目扶持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省屬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企業集團),市縣單位項目扶持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扶持資金后,應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章 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扶持項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信息產業廳、省財政廳申報項目終止。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信息產業廳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根據扶持資金項目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廣東省發展平板顯示產業財政扶持項目合同書》,根據合同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扶持資金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審核項目單位申報扶持資金的有關資料,并加強對項目建設及項目單位使用扶持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扶持資金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信息產業廳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竣工專項審計;省財政扶持資金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除了開展竣工專項審計外,還應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立扶持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的規定,做好自我績效評價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建立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檢查制度。省信息產業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扶持資金用途,或者有騙取、挪用扶持資金等行為的,除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額追回外,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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